【评析】一种意见认为,挪用资金罪在2020年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中,不但已经删除了原条文中“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内容,而且新增“挪用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反映出“挪用资金不退还”已不再是法定升格量刑的情形。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成都的杨卫平律师在头条上介绍了一个案例,绵阳市平武县的李某朋与赵某某、王某某、揭某某于2018年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注册为李某朋的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朋,3位出资人为隐名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