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诉讼,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进一步下沉至中基层人民法院,提升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