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具有其特殊性,一般至少涉及三方主体及三个法律关系,在诉讼与执行中往往会受到合同相对性或审执分离等相关规则的约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问题形成不同观点,诸如债权转让后管辖法院的确定、能否以提起诉讼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能否直接申请执行、执行案件终本后转让债权如何恢复执行等。
□刘欢 叶运思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2022年11月1日,甲方将其对乙方享有的10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方并签订书面债权转让协议,11月3日甲方另一债权人丁方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方式保全了甲方对乙方的1000万债权,法院裁定要求乙方不得向甲方继续支付款项,11月5日丙方将债权转让事
1、被执行人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另行诉讼救济,不影响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某钢铁厂与西咸某信息服务公司执行复议案【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债权人书面认可债权转让事实的,可以依法变更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