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施工合同无效的,在先约定的工程价款,能否作为结算依据?自2021年《民法典》施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专门针对建设工程领域新发生的、多发的、重要的诸多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建工司法解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变化相应的也会引起司法裁判规则的变化。
案涉三份《设备、周材、辅材劳务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补充协议书》系澄江公司和万峰公司对万峰公司施工范围内工程进度款逾期支付的损失、停工损失、后期工程进度款支付等进行的约定,涉及万峰公司损失数额及澄江公司损失赔偿承担方式的确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在建工领域,由于存在很广泛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情形,合同无效的情形非常普遍,而建工合同是一种特殊合同,如果工程已经开始施工了,那么“恢复原状”以及“财产返还”便无法再执行。实践中,建工合同就算无效,其中的一些合同条款可能依然有效或者具备一定的参照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