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外办事时,一朋友打电话给我,说是去年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她被认定全责,现在谈赔偿费用时,保险公司态度很强硬,认为“非医保”的费用不予赔付。钱虽不多,但我这个朋友比较较真,认为既然买的是“不计免赔”,凭什么还要她承担费用?那买保险又有什么意义?
我们认为,医疗费用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医保标准是保险人厘定保险费率的基础,如果对医保标准条款完全不认可,判令保险人对医保标准之外的医疗费用亦全部赔付,会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价不平衡,且保险人需要赔付的范围无法控制,保险人将缺乏厘定保险费的基础,认定该条款无效亦缺乏充足的依据。
【案情】戴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斜过道路的胡某相撞,致胡某和乘坐胡某车辆的王某受伤。本次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王某将戴某及戴某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伤者受伤重中之重便是治疗。如果还要求此时亟待治疗的伤者区分“医保用药”与“非医保用药”,似乎超出了普通人的审慎注意义务?湖南桂阳一男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治疗产生医疗费,但投保的保险公司却表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医疗费中的被侵权人的非医保用药可不予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