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组成。所谓善良风俗,相当于社会公共道德,是指由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包括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伦理道德、某个区域社会所普遍存在的善良风俗两方面内容。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典》明确使用了公序良俗这一概念。最高院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本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相应法律解释,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从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是否有利于维护中华传统文化及伦理观念两个方面进行了阐释,裁判说理充分,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对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类案件具有明显的指导价值。
《民法典》中关于公序良俗共出现8处,第8、10、143、153、979、1012、1015、1026条中都特别提到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都应该遵守,如果违反公序良俗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将导致合同的无效,民事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