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职工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发生工伤,责任应该谁来承担?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槐荫法院”)法官张治中审理这样一起行政诉讼案。张某系甲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工作内容为根据甲公司工作需要,从事绿化工作,工作地点为济南。
(图源网络 侵删)案情简介穆某某、田某某均受雇于某公司,二人在同一车间工作,穆某某是配料工,田某某是拉丝工。2023年5月22日,穆某某在搅拌机内清理料渣时,田某某触碰到搅拌机开关,致搅拌机旋转,使穆某某受伤。经鉴定,穆某某构成十级伤残。
在实践中,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因第三人原因受伤,一方面存在第三人侵权行为,一方面存在工伤情形,工伤赔偿请求权与民事侵权请求权就发生重叠,那么劳动者是否可以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呢?
(图源网络 侵删)案情简介穆某某、田某某均受雇于某公司,二人在同一车间工作,穆某某是配料工,田某某是拉丝工。2023年5月22日,穆某某在搅拌机内清理料渣时,田某某触碰到搅拌机开关,致搅拌机旋转,使穆某某受伤。经鉴定,穆某某构成十级伤残。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解析本案中,周某原是酒店服务人员,又被安排至商超企业工作,这种工作模式被称之为共享用工。这种用工形态并不改变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归属。
在建设工程领域,建筑施工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劳动者由这些组织或自然人雇用,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且未投保工伤保险,那么,工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让我们通过金凤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近日审理的一起相关案例,跟随法官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在建筑公司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情况下,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若发生工伤由谁负责?针对上述一系列常见问题,以下3个案例分别通过公司员工李女士、赵女士及农民工邱女士的经历,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给出了详细的解答。
外地来镇务工的王先生在一工地做活,劳动中与工友有点矛盾,双方争执。律师回复:王先生受伤时间是工作中,受伤原因如是工作原因,受伤地点在工地上,那么他受到的事故伤害可以申报工伤,如果被认定为工伤,他所有的医疗费都由老板支付。
实践中,一些建筑公司中标后,会将工程项目层层分包到相关公司或个人,也就是所谓的“包工头”负责具体施工,“包工头”一般会雇佣工人进行施工。如果在工程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工人发生工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