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2月19日讯(记者陈勇 通讯员陈章颖)12月19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30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院长刘卓然做客大武汉客户端“周二之约”问法官专栏,在直播间为网友解答关于物业纠纷的法律疑问。
近日,家住贵阳一小区的兰女士向记者反映,三年未交物业费,滞纳金比物业费多了近2倍,觉得并不合理。记者联系到兰女士,她说,房子是在16年左右购买的,当年按时交了物业管理费,但是直到17年,便不想再缴纳物业费。
据九派新闻视频援引搜狐千里眼报道,近日,新疆哈密一业主因拖欠物业费3年被起诉,后用2万余枚硬币缴费,引发网友热议。物业工作人员介绍,5个同事清点了2个下午,袋子里有5角也有1元的硬币,总共1万9千多元,还差200多元没交齐,感觉对方就是故意的。
最高法公布最新案例,认为物业收费属于继续性债务,每期都是新的债务,都有独立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因此超过三年未缴纳的诉讼费,物业公司必须证明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况,否则应认为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法院对于过了诉讼时效的,应驳回诉请。如此,物业公司无法胜诉,业主当然可以不交物业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