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陕西高院9月21日消息,近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发生交通事故致对方车上一名乘客受伤,原本就是对方全责,但驾驶员李峰(化名)因未投保交强险,事后被起诉要求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一方“全责”、一方“无责”,“全责”方可要求“无责”方承担赔偿责任吗?基 本 案 情2024年11月,胡某某驾驶普通摩托车载着自己的儿子小胡行驶在某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胡某某及小胡受伤,双方车辆受损。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做出的行政认定,在司法审理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院一般也是依照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赔偿责任,但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无责”并非完全等同于“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家璇 通讯员 杨燕如【故事】“砰!砰!砰!”2023年3月29日,几声巨响划破了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鱼市镇的宁静。当天,杨五受老板吴兵之托,驾驶货车行驶至鱼市镇岩山村路段时,因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与前车追尾。巨大冲击之下,前车又“连锁”撞上两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