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