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甲方向乙方承包的工程提供材料,经双方结算确认,乙方欠甲方工程材料款共计623513元。同日,双方签订《房屋顶账协议》,约定乙方将丙方开发建设的位于永宁县某处的房屋以623513元的价格抵顶给甲方,以此充抵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执监344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本案和解执行协议并不构成民法理论上的债的更改。但在本案中,中防院与联合资源公司并未约定协议成立后0492号裁决书中的裁决内容即告消灭,而是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的目的,是为了履行0492号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