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为非公经济比重可以从 70% 涨到 80% 几、涨到 90% 几才是正常的,我可以说在美国都做不到。同样我们也可以看到,浙江的非公经济比重早在 2000 年左右的时候,他也是发展的很快的,浙江的非公经济占 GDP 的比重在 80 年代、90 年代都是出了名的增长的快,到 2000 年之后他就到了 71%,比广东省低一点,低两三个点。
最近看到一篇文章,名曰《公有制比例不是判断社会主义的标准》,文章作者是怀疑探索者。李洪林的这段论述,其观点主要是以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来选择经济体制,其论点是,无论公私比例如何,只要能够发展生产力,实现人民的富裕和幸福,就是坚持了真正的社会主义,并把这种社会形态定义为“功能性社会主义”。
看到平台推荐一个提问:“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区别”,我在2019年12月24日就这个问题曾写过一篇文章,“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区别是什么”,对公有制与私有制做了一个理论上的肤浅阐释,我认为,通俗地说,“公有制”是以社会的生产资料归国家和集体共同所有的一种社会制度体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出新论断新部署。
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奋斗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和行动指南,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主动与坚定决心。
【提要】深刻理解科学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核心是要深刻认识它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共同富裕并不是个人物质利益的机械相加,更不是私有者眼光中那种利己主义的、“不折不扣”地个人占有劳动成果的加总。
关于向全国人大提交2021年度贯彻执行《宪法》规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专题报告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这个原理,在进行经济分析时,就既要重视经济总量增长,也要重视利润分配关系;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1-6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长66.9%,两年平均增长20.6%”,从总量角度看,这确实令人欣慰,但是从利润总额的分配关系的角度来看,在利润总额中,内资企业的占比不到3/4,公有制经济的占比则不到1/2,这值得关注。
非常赞同1月26日昆仑策研究院王立华发表的《我国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变化状况及建议》观点,“公有制为主体”是《宪法》和《党章》确定的基本经济制度,但是“在我国工业领域,公有制经济占比水平,本世纪初就失去了主体地位”需要引起高度重视,需要“对公有制经济现状进行调查评估”,需要“坚决用新发展理念改变发展方式”,需要“探索建立新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更需要“从经济体制上准备可能出现的最坏情况”。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第二、三产业所有行业的从业人员,减去在上层建筑领域的行业从业人员,对属于经济基础行业的从业人员在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中的分布进行系统的分析,可厘清2018年末我国第二、三产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本结构和包括第一产业在内的全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