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生活中,部分人为了缓和矛盾,维系本已破裂的夫妻关系,便通过夫妻加名等方式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赠与,并以此为条件,要求对方不得离婚。但是,这种以不得离婚为条件的房屋赠与是否有效?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最近,成都青羊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裕民县居民王女士:我和丈夫结婚10年了,结婚前他有一套婚前房产,当时他说要把房子送给我,还给我写了一个赠与房产的承诺书。但是结婚10年来,每当我让他过户房子,他总是推脱,为此我们吵过很多次。现在我们感情破裂,面临离婚,他给我写的赠与房产承诺书还有效吗?
孟先生与赵女士育有二女,孟华、孟霞。李超系孟华之子。李超为获得其子入学资格审核,未经赵女士同意与孟先生签订《赠与合同》,将孟先生名下50%的房产份额过户至李超名下。后孟先生与赵女士均去世,孟霞将李超、孟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将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至孟先生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涉房屋转让托付养老类纠纷得以统一裁判尺度。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提及管辖典型案例,明确新类型案件裁判规则,统一类案裁判尺度,促推诉源治理。提级管辖是我国三大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管辖制度,是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抓手。
北京日报客户端 离婚诉讼期间,丈夫把房产赠与母亲,妻子认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近日,平谷法院查明,涉案房产由男方父母出资购置,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因此赠与协议有效,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张先生与妻子林女士于1990年2月14日登记结婚,林女士于2019年1月23日购买了涉案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林女士于2021年11月6日,与儿子签订赠与合同,将前述房屋赠与儿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林女士于2023年6月5日因死亡注销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