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生活中,部分人为了缓和矛盾,维系本已破裂的夫妻关系,便通过夫妻加名等方式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赠与,并以此为条件,要求对方不得离婚。但是,这种以不得离婚为条件的房屋赠与是否有效?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最近,成都青羊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介绍】张先生与妻子林女士于1990年2月14日登记结婚,林女士于2019年1月23日购买了涉案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林女士于2021年11月6日,与儿子签订赠与合同,将前述房屋赠与儿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林女士于2023年6月5日因死亡注销户口。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好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扩大民事行政检察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按照全国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要求,现开设“案说民法典”专栏,由重庆民事行政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着力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家庭的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新变化,婚姻家庭矛盾呈现出新特点,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高位运行。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左右。
大林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大林名下。婚后小两口因琐事感情失和,妻子起诉要求与大林离婚。诉讼期间,大林与母亲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并将该房产转移登记至母亲名下。妻子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大林的赠与行为有效吗?——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