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车辆登记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规定原文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
规定原文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免除工时费和材料费)。修理者能够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等方式核实购买信息的,应当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
规定原文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销售者、修理者履行其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规定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者应当配合和支持销售者、修理者履行三包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规定原文。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指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因汽车质量问题,依照法定的条件和要求,承担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