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央深化改革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在处置“僵尸企业”,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趋势下,我国破产企业案件的数量近年来持续上升,但是,造成企业破产的原因除了市场因素之外,也有诸多与其本身存在违法经营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涉嫌刑事犯罪等有关,由此在破产程序和刑事程序中存在诸多冲突之处,如何适用,如何衔接,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有明确的定论,为此,本文拟就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刑民交叉问题浅析一二。
“万物皆有始终,周而复始”,企业运作亦是如此,有的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而面临退出市场,破产则作为企业退出市场经营的一种方式,其社会意义在于及时淘汰落后的企业,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本书是《九民会议纪要》发布后首部正式出版的破产实务专著,该书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九民会议纪要》最新规定,参照各地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指引和中央部委、省市政府有关的政策文件,全面解析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三大破产程序中的重点、要点、难点问题及代表性案例,深入
原标题:个人破产重整程序与清算程序的适用比较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王欣新个人作为破产主体具有不同于企业的特殊性,这就使个人破产的“重整”与企业破产的“重整”在诸多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甚至难以再简单地用“重整”概念加以概括。
□陈华谋(常德市正浩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众所周知,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包括重整、和解和清算,这三种程序的启动分别对应了不同的主体,程序之间依法可进行相互转换,如清算转重整、清算转和解、和解转重整、重整转清算、重整转和解。本文旨在探讨重整转清算的程序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