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原来订立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如继续履行合同则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因此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在《民法典》生效之际,本文尝试探讨情势变更制度的误解与真相。
《民法典》在吸收原《合同法司法解释》第26条的基础上,将情势变更制度正式纳入法典。随着司法实践中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情形的涌现,在此情形下,强迫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为了实现实质公平,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民法典》第313条、《法国民法典》第1195条均引入了情势变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