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为准,同住人包含下列情形:1.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下列人属于同住人:在公房有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鉴于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未对直管公房进行明确规定以及各地对直管公房的管理规范不统一,本文根据北京市尤其是西城区有关直管公房的规定,侧重于对直管公房的转让条件、程序、立法演变以及拆迁补偿进行梳理,供各位被拆迁人参考。
天津北方网讯:公产房中,除了老百姓熟悉的用于自家居住的住宅外,还有一种是由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使用的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被称为公用公房。为了加强这部分房屋的管理,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将从即日起实施。
近期准备买房的方先生,在看房时发现,当前的二手房市场上,除了普通商品房外,还有“已购公房”,他对其中的一套房子颇为满意,觉得地段、价格、配套各方面都挺合适,有意想要购买,却因不了解这种房子的性质而有点犹豫。
在住房制度改革以前,取得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承租人,必须是在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其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组织上就会根据其工龄长短、职务高低、工作业绩大小,家庭人口等诸多因素,确定分配给其家庭一定面积的房屋,并建立起职工与国家或单位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