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当事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客观上必须是已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具体后果,主观上当事人还必须具有以“为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的故意,即当事人明知已经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故意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案例一】甲驾驶车辆与乙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乙方一人重伤,甲肇事后逃逸,经认定甲承担主要责任。【案例二】甲驾驶车辆与乙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乙方三人重伤,甲肇事后逃逸,但无法认定事故责任。问:以上两案例中,甲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甲的逃逸行为,是否应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原创 阳江中院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5月无驾驶资格的义某醉酒后驾驶小汽车搭载乘客梁某与覃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覃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义某驾车逃离现场在距离事故现场较远的小巷处观望经交警大队认定义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覃某、乘客梁某无责任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