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参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