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联系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公司等单位的纽带,也是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言人,其履职尽责过程中的种种功过是非,难免要接受业主评判,那么与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发生碰撞之际,其名誉权的权利边界应何在?
小区居民通过成立业委会和召开业主大会等形式行使业主自治权,然而业主自治权也应当有其合法的边界。本期案例所涉业主大会决定较为特殊,属事后追认型决定。原先既已存在的小区22号楼西侧建筑垃圾堆放点,在业主大会表决前已被行政机关认定违法,并责令拆除。
日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广州市2021年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例业委会换届纠纷颇引人关注:越秀区辉煌大厦业委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被街道办以“未采用电子投票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为由拒绝备案,法院两审均判决街道办事处败诉。
引言物业管理作为现代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着千家万户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与幸福感。近期,丰泽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四升一降”专项行动,旨在实现党组织覆盖率提升、业委会组建率提升、物业服务品质提升、群众获得感提升以及投诉件下降。
杭州一小区业委会在决议中提及小区一业主时称其“传播不实信息,恶意辱骂他人”。1月12日,涉事业主徐先生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透露,其以“业委会侵害自己名誉权和声誉”为由将业委会告上了法庭,法院已判令业委会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合理维权费用1000元。
2022年,苏州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着力打造审判质效提升工程,全面提升司法质效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