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房制度改革以前,取得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承租人,必须是在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其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组织上就会根据其工龄长短、职务高低、工作业绩大小,家庭人口等诸多因素,确定分配给其家庭一定面积的房屋,并建立起职工与国家或单位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
近日,北京的居民胡波(化名)向新京报记者反映,自己买了一套二手房,该房产为原先的北京公房。胡波想知道,此类房产的物业服务费应当由谁承担?解答:对于胡波提出的问题,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颖秋律师表示,根据胡波的陈述,胡波购买的是已售公房。
导读:公有住房是我国计划经济遗留的产物,其在一定时期内解决了众多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一般而言,公房承租人对公有住房仅享有承租权但并不享有所有权,公有住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由政府有关部门或物业公司等单位行使管理权。
一、前言1999年以后的军队新建住房,不论是离退休干部的安置房还是在职干部建设的名义上确定是军队经济适用房,都是按照综合成本价,上市交易按照准入制度,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后,其余归个人。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的具体办法,按照当地政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