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孙吴县人民法院,兴南村委会自1980年依据《宜林“两荒”划拨书》取得案涉林地使用权后,作为案涉林地的管理权人、使用权人,其对案涉林地看护、定期清林、抚育、造林、巡护养护林地,尽到了管理人、使用人的义务,林地补偿资金应按前述规定支付给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兴南村委会有权取得案涉林地补偿款1,529,277元。
近日,记者从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被告人王某某擅自占用林地并毁坏,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判令王某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26542.36元,承担生态环境修复鉴定费1万元,同时要求王某某按照鉴定意见书中的恢复方案修复受损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