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中展示了“四川芬达”收到的起诉状及北京互联网法院传票,案由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原告是杨坤,被告是“四川芬达”账号运营的两人蒋某和李某,案由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诉讼要求是被告立即删除其在多个平台中发布的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视频,并发布道歉声明,赔偿杨坤精神损失费。
近日,模仿杨坤的搞笑博主“四川芬达”被杨坤本人告了。该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社交网络关于“模仿与侵权”边界的讨论。对此,受访律师指出,网红模仿明星博取流量获利的行为,虽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并非毫无限制。过度模仿很可能侵犯明星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