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的司法认定一、“恶势力”的定义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及《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门规定: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软暴力”的概念,下面通过4个案例来解读。蔡德军等3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01年8月,被告人蔡德军纠集他人在遂溪县城月镇一带通过打架斗殴、持枪故意伤害他人等方式积聚影响力。
4月22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平安广东、法治广东”专场新闻发布会上,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张庆宏披露了一组数据:2018至2021年,全省共打掉涉黑组织305个、恶势力犯罪集团1227个,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资产700多亿元,黑恶犯罪得到根本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