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以姻亲关系为基础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应更关注其对生父姻亲关系的附随性,而不宜强调其独立性。《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不能当然推导出已经形成抚养教育事实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为拟制血亲;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视频剪辑 邱睦通讯员 徐春想继父与生母协议离婚,六年后继父将继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继父子关系,还要求继子承担赡养费用。可能很多人会心生疑问,继父子关系要通过诉讼解除么?难道不能随着继父母离婚自然终止么?其实,事情还真不是这样。
杨某年轻外出打工时,在工厂与熊某相识并发展成男女朋友,但杨某怀孕后熊某不告而别、不知所踪。李某系熊某同事,因年纪较大尚未婚育,便主动承担起照顾杨某的责任,久而久之杨某心生情愫,跟随李某回到其老家生下女儿小梦,后杨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双方继续在外打工共同抚养女儿小梦。
众所周知,赡养父母一直以来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为人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多重组的家庭,当继父与生母离婚后,继子女与其并无血缘关系,很多人认为既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以生父与继母的婚姻关系为前提,当婚姻关系解除后,继子女对继父的赡养义务就不存在了,法律上果真如此吗?
小林自2岁起随母亲和继父一起生活,15岁时,继父与母亲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里对小明的抚养问题只字未提。5年后继父因病离世,未留遗嘱。小林能否以继父与自己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为由主张继承继父的遗产?——不能主张。
继子与继父共同生活多年,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母亲与继父离婚了,几年后,继父离世,继子是否是继承人?能否继承继父的遗产?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继子起诉要求继承继父遗产,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