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宜兴法院于 2013 年 4 月 15 日向宜兴市张渚镇财政所发出《解除查封令》,宜兴市张渚镇财政所当天即向军达公司支付 1500 万元,军达公司亦立即将该 1500 万元背书给徐惠平指定的公司,用以履行宜兴法院宜张商初字第 0036 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执行人对不予受理执行申请、驳回执行申请的执行裁定不服,应通过何种程序救济?答:《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 320 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执行机构发现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