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601条关于扶养义务人规定,直系血亲有义务互相给予扶养费。
高先生问:我父母2020年7月在异地旅游时不幸遇难,现15岁的弟弟和13岁的妹妹在读书,我未婚在一家公司任职,请问我有扶养我弟弟和妹妹的义务吗?麦鹰雄律师解答:你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大哥,对于父母已经去世的未成年弟弟和妹妹有扶养的义务。
法定继承权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一般只有在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放弃继承或去世时,作为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才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如果父母在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能否主张遗产份额呢?
近日,榆中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追偿权纠纷案件,姐姐状告弟弟,要求平摊父亲住院期间的医药费。案件经法官审理后驳回姐姐的诉求,法官说,子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并非表现为单一的物质金钱形式,姐姐出钱时,弟弟也在床前照料父亲,姐姐无权要求平分医药费。
一些地区探索将享受对象由“独生子女”扩展到“非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升级,如何让劳动者“敢休能休”?最近,在北京从事金融行业的左菲有点烦心。母亲在老家生病住院,她向单位申请“父母护理假”,却被告知与政策要求不符,只能批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