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取得闲置土地抵押权的人,系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五条、第二十条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等规定,依法应当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来源:行政法实务◈案情摘要甲市国土局与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甲市旅游区范围内数百亩土地出让给某公司作为旅游用地,并约定合同项下宗地有国家青皮林保护区林带和海滩,某公司对青皮林应进行保护和管理。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直未按约定动工开发。
被征收人对适用2019年8月26日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补偿安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在立案或一审审理期间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等规定,给予指导和释明,并结合补偿安置具体情况、补偿安置分
生茂公司申请再审称:1.案涉土地闲置的责任在于儋州市政府或其他原因,不在于生茂公司。儋州市政府〔2014〕111号《专题会议纪要》、十四届65次〔2015〕1号常务会议纪要和儋府函〔2015〕27号《关于海南儋州生茂房地产开发公司13.332公顷土地延期开发的批复》等政府机关公文,也认定土地闲置为政府原因。
中国日报北京8月22日电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违法建(构)筑物没收处置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土地执法查处领域目前仍面临违法建筑物处置"出口"不畅难题。
由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表述“一逗到底”和土地类别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以及法律条款自身的表述不够严谨、完整和形式逻辑混乱的原因,在如何理解、执行该法律条款时,存在着较大分歧,特别是在现实执行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指导性或指引性观点,须达成共识方能准确执行,本文就此提出如下探讨管窥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