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平凉工业园区企业服务中心发包,甘肃中硕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平凉工业园区南北路至马坊东路便道提升改造项目于2024年8月16日完工,相关农民工工资、材料款、机械设备租赁费等一切对外债务均已结清。若有异议,自见报之日起15日内向我公司提出,逾期后果自负。
催 款 函。***公司:贵公司自2017年3月19日至2017年5月14日,尚欠我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28560元,根据贵我双方所签署的合同约定,贵公司应在2017年8月5日付清该款。现贵公司已逾期1年仍未支付,严重违背合同契约精神。2021年 10 月 15 日。
近日,互助县人民法院五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保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尚某某工程款、垫付材料款等共计216804元。当时双方仅做了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合同。
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有一系列“严惩”措施,对于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同样有正向激励举措!近日,长春经开法院向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孙某发出了《自动履行证明书》,用法治力量塑造倡导社会诚信风尚,让“守信获益”成为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