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又称为“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民法典》第185条沿用了《民法总则》第185条的规定,是关于英雄烈士等相关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英雄和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故加强对英烈姓名、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对于引领社会尊崇英烈,惩恶扬善的社会风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并制定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