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与杨女士2012年结婚,双方均为再婚,陈先生育有一子小陈早已成年,杨女士无子女。2021年底,陈先生立下自书遗嘱,内容为陈先生决定将其名下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房屋由其子小陈继承,但是杨女士在陈先生去世后仍然可以居住在此房屋中,直至百年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