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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两个月前,我在上班时出现胃部不适。考虑到离家较近,虽然疾病并无大碍,我仍然请了假回家取药。岂料,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核实,认定对方司机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请问:在公司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案例编辑 | 劳动法库小编吴某系有色金属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1日。公司给吴某提供宿舍居住。公司制定《车间员工共管理制度》,规定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8时至20时,晚班20时至次日8时(加班生产需要临时通知)。
4年前,28岁的小刘身体不适请假未果,抵达单位时因不适感加重请假回家,不料在折返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公交车碾压身亡。“明明就是上班路上出的事儿,咋不是工伤呢!”小刘的父母怎么也想不到,儿子的工伤认定竟然花费了4年时间。2024年8月,老刘夫妇终于获得工伤保险待遇88.3万元。
根据考勤表、《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确认王小八因事回湖南老家,向所属部门负责人请假,并经部门负责人王某旗口头同意,后王小八于案发当日凌晨4时20分许从湖南返回东莞上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交警部门认定王小八不负此事故的责任,因此,王小八在本事故中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在上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