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保障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权利,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查阅手续及范围当事人:应持身份证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阅、复印民事、行政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律师:应持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或律师事务所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复印民事、行政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司法实践中,一些依法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愿意向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证据,既影响了当事人自身权利的保护,又不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2019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对协助义务人和协助事项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