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居住人与承租人具有平等利益实际居住人会得到充分的保护,实际居住人实际上其可期待利益极有可能在承租人之上,上海市一中院某判决书显示由于公房只能以一个人名义承租,实质上其他同住人与名义承租人享有相同的权利。
大家好,我是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方达律师 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上海公房动迁,动迁利益怎么分”这个法律问题。大家都知道,房屋动迁分私房动迁和公房动迁,私房的话之前我已经做过一期视频,大家可以翻一翻,今天就不展开了。
父杨某与母姚某共生育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杨某6、杨某7、杨某8。2020年XX月XX日,杨某3作为乙方代理人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XX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