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6年6月进入无锡一公司,从事质检工作。2020年5月19日,张某收到公司发出的书面警告违纪通知书,以张某5月15日存在未遵守质量检验工作流程,凭空捏造了产品硬度检测记录和淬火深度检测记录而给予书面警告。此后,公司让张某回家等待通知,张某未再上班。
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规定在《员工手册》中吗?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这样的案例。瑞某北京分公司主张根据《员工手册》规定,离职后六个月属于竞业限制期限,戈某离职后入职与其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北京某资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同样从事人才服务,已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按规定支付基本工资的十倍作为违约金。
入职时只与公司签订了《员工手册》,《员工手册》是否具备与劳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二者在法律层面上又有哪些不同呢?近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麦先生入职后,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在《员工手册》上签名。
原标题:企业员工手册不能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与劳动者因劳动争议对簿公堂,理直气壮地拿出员工手册作为支持己方诉求的证据,岂料,员工手册因违法属性反而成了坐实企业侵权行为且对员工有利的反证,反而支持了员工的诉求。企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真是弄巧成拙。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32批指导性案例是以劳动者权益保障为对象的专题案例,涵盖了当前案件多发、矛盾突出的多个劳动争议类型,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为下级法院理解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提供了参照,也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提供了合理预期,促进了劳动领域利益结构与法律秩序的完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