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突然搬迁至60公里以外,员工拒绝上班,并且要求公司进行补偿,那么,这样的要求能否得到满足呢?4月15日记者获悉,最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会如何判呢?2016年9月19日,薛某入职常州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戚厚碧 李梦瑶 记者 张晓培)公司搬迁新址,员工以距离太远为由拒绝到新厂址上班,最终劳动合同解除,员工起诉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动争议案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原标题:员工因公司搬迁辞职能否索要补偿金?我原来所在公司因环保评估不合格,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搬迁、整改,公司随后搬迁到新址。由于我原有岗位不复存在,公司为我提供了新的岗位,但我基于不满现状而拒绝,并以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辞职。
一边是企业从自身经营考虑,由东莞市虎门镇搬迁至谢岗镇;一边却又是员工因家庭原因,无法随同搬迁。近日,遭遇这一烦心事的陈女士希望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赔偿。东莞市人社部门告诉记者,此类因市内搬迁引发的劳动纠纷,主要以双方协商为主。
【基本案情】杨某于2013年12月入职某公司任保安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杨某工作地点为珠海。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决定将工厂搬迁至珠海市内另一厂区,并将杨某调至新厂区,杨某对此明确表示拒绝。之后,公司以杨某连续旷工3天为由,向杨某发送违纪报告,对其作出扣6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