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与大刚结婚后,大刚父亲曾因儿子儿媳买房、买车所需,先后向大刚转款累计30万元,但未标注用途。之后小美大刚两人因关系恶化诉讼离婚,小美分得房车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大刚父母以出资款项系借款为由,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大刚同意父母的主张。小美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儿子结婚后,父亲为小两口购置房屋,房屋登记于儿子、儿媳名下。儿子、儿媳正在进行离婚诉讼,父亲认为给儿子、儿媳婚后购房的出资为借款,在要求返还遭拒后,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203万元。北京海淀法院11月14日公布该案判决,判决支持了这位父亲的诉讼请求。
为维护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不侵害出资父母的利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针对这一内容,有些人误读为“父母为子女买房,儿媳或女婿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