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以来,各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了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步成为社会共识。然而部分人认为电动车不算机动车,醉酒驾驶电动车问题不大,因此酿成大错。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
一辆机动车和电动车撞上后,又撞上停放在路边的车辆,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那么该由谁来为这场“飞来横祸”埋单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最终判决由承保导致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杨洁 记者 张晓培)男子王某骑电动车撞到了路边停放的一辆重型货车,导致王某受伤,电动车被撞坏。王某花费的医疗费,该不该由重型货车车主承担?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案件,判决重型货车车主刘某对王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面前,生命往往不堪一击,因此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非机动车驾驶人都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无论何时何地,都要安全行车、文明行车、守法行车,这既是对自己生命财产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负责,否则一旦出事,可能酿成人间惨剧。
2月2日4时55分左右,朱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行至襄阳市襄州区黄龙镇徐某门前路段时,追尾徐某停靠在路边划定停车位内的农用三轮汽车,事故致朱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两车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