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作为食品的一个类别,由于存在多部门职责分工,在监管依据上,食用农产品主要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工业食品为《食品安全法》,因此判定何为食用农产品、实现依法履职,始终困扰着一线监管执法,纠结之处在于怎么判定食用农产品?
区市监局于2019年5月29日向薛某作出答复,主要内容是:薛某,你的某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公司销售的燕窝不符合规定的举报,经查,某分公司为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你举报的食品外包装不符合预包装食品特征,故不属于预包装食品,而属于食用农产品,该产品的生产不需要取得许可,且该产品已取得《成品出厂检验报告》,没有证据显示其为不合格食品,故你的举报我局不予立案。
极目新闻记者 张秀娟通讯员 何成江中秋国庆“两节”将至,9月22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保障公众餐饮消费安全,预防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该局发布餐饮消费食品安全提示。成品、半成品应与原料分开存放作为餐饮服务者,应加强风险管控。
今年3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在国家层面对预制菜的原辅料、预加工工艺、贮运销售要求、食用方式、产品范围等进行了界定,不仅为预制菜提供了明确定义范围和文件依据,也为未来预制菜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