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中规定:“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即《法官纪要》明确:43条不适用于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与发包人签署的相关协议并不当然无效。而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人资质与发包人就建设工程施工事宜签订的协议,即对外法律关系是否无效,则需要根据发包人对于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包工程事宜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进行审查判断;
⊙注意 |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违必究!借用资质关系(挂靠)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主张路径实务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借用资质关系(挂靠)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主张路径,争议不断,争议的焦点在于,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1.
挂靠和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并不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所界定的实际施工人范畴之内。本案申请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同时也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故而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