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小张来信问:自己与妻子梅女士1998年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自己婚前有一套住房,2011年因拆迁获得各项补偿及奖励共计165万元,现双方正在协商离婚,但对于动迁款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他认为房屋是他婚前取得,动迁款与妻子无关,但妻子认为其中房屋补偿款85万元与她无关,但是其他
婚前,王女士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处房产,而拿到房产证时,她和赵先生已经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按照张律师的指点,王女士搜集了知情人证言、银行卡账户明细、存款业务回单、房产买卖协议等证据,证明诉争房产虽是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但该房产的购房款是王女士一方的婚前财产。
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归属问题,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夫妻双方的约定,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约定,但为固定证据最好是以书面形式。离婚时,无约定的,共同财产由双方按照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版面导航第1版头版 第2版2015全国两会 第3版2015全国两会 第4版2015全国两会 家住武昌某小区的张婆婆与老伴是某事业单位退休员工,自从独子娶了个没有稳定工作的媳妇进门后,她与媳妇的关系一直别别扭扭。
作者:马智勇(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吉林大学法学院家事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文章来源:“法学家杂志”微信公众号,原文刊登于《法学家》2022年第3期“主题研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法社会学研究”栏目。发表时间:2022年5月18日。
一些富豪往往有着较为复杂的家庭关系和特殊的财产保全传承需求,夫妻财产约定对减少财产纠纷、稳定家庭关系、保障夫妻双方合法利益以及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均有重要作用。但是,这种“有损感情”的做法尚不能被中国传统文化所认同和普遍采取,多数家庭并没有此类夫妻财产协议对财产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财富积累的日益丰富和多元,司法实践中,各种纠纷所体现的新变化也越来越多。在不可不知系列套书原有的基础上,我们对新问题、新现象都进行了补充。今天小编从每本书里挑一两个常见实例与大家分享~~开始提问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