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食品 | 质量 | 消费维权 | 价格 | 药品 | 化妆品 |反垄断 | 反不正当竞争 | 广告 | 特种设备 | 检验检测。
来源:【草原云】2月27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获悉,为全面推行“体检式监管 服务型执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自治区司法厅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通过包容审慎监管,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营造更
上海将于8月20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危害市场经济或社会运行基本秩序的,不得纳入清单、实施不予处罚。
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上海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普遍制定不予处罚清单。
近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的通知对以下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一起来了解一下↓↓↓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3月4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太原市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包容审慎执法工作指引》,将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决定,并同时公布188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和39项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开展消防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工作,近日,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出台《天津市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并于2022年11月8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