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投资还是借贷 法院这样认定福州日报讯(记者 阮冠达)近年来,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投资与借贷的行为也日渐模糊,许多借贷行为披上投资的外衣,也有以借贷为借口的投资行为。投资与借贷行为如何区分?近期,鼓楼法院审结了这样两起纠纷。
大象新闻记者 魏广宝 通讯员 聂传青 庞艳粉/文图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的资金周转和借贷行为屡见不鲜。转账操作简单便捷,能够快速实现资金流转。然而,当情谊遭遇金钱纠纷时,仅凭转账凭证能否确凿认定借贷关系并成功讨回借款呢?
仅凭微信转账凭证就主张双方系借贷关系,被告不予认可并提出合理抗辩,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初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初某据以起诉的“借条”载明:“今收到 事由:初某存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月息1.5分 人民币大写:壹万 小写10000.00元 2011年6月12日 经手人:李某”,其实质为收款条,只能证实李某收到初某交付的10000元。至于两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确定。
临法案例【2024】12801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称其与李某是好友,平时经常互相帮忙,2023年5月,李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张某借款40000元,该笔借款张某通过手机银行转到李某名下账号,当时约定被告使用两天后就还给原告,谁知李某收到借款后就将张某微信删除了,手机也拉黑了,至今无法联
点击上方图片回顾专栏往期内容 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信访办公室)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盛萍为我们介绍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3个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