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强制管理的方式成功破解一道执行难题,既兑现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也有利于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又优化了闲置社会资源合理利用,还促进了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达成了多赢局面。
导读:公有住房是我国计划经济遗留的产物,其在一定时期内解决了众多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一般而言,公房承租人对公有住房仅享有承租权但并不享有所有权,公有住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由政府有关部门或物业公司等单位行使管理权。
关于审理以物抵债纠纷的31条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01. 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以房款抵偿其他债务,一方当事人以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