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的是无效合同的一般性处理规则,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2条至第36条所确定的规则,不包括诸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等特别规则。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深入学习《民法典》,罗湖法院推出“词条学‘典’”专栏,每日转发一期《民法典》相关的词条解读。本词条所涉条文,除第 510 条、第 511 条、第 650 条外,其他规定同时也被其他词条收录。
债务人的“盾牌”之抗辩权。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进行给付的权利,该权利通常称为“请求权”,如果将“请求权”比喻为债权人的武器,那么同等地,债务人也应该拥有合理防御的盾牌,即在特定情形下有权拒绝给付的权利,这种拒绝给付的权利即为“抗辩权”。
合同法中的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三大抗辩权是历来民法考试的重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本文将介绍同时履行抗辩权以飨广大学员。
《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基于保障交易安全和自己的合同权利,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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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又称为“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