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2年2月生育一个女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之规定,本案被告虽因触犯刑法被判刑现不具备抚养能力,但其女儿出生后一直与其祖父母共同生活居住,至今已11年,被告父母均未年满六十周岁,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其女儿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祖父母共同生活,被告父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亦表示愿意且有能力抚养孙女,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等因素考虑,花溪法院认为应遵循孩子意愿,维持其相对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原告作为母亲应该多与孩子进行交流沟通、多抽时间陪伴孩子,与孩子建立起良好的亲子关系,故对原告诉请女儿由其抚养,花溪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红网-时刻新闻】红网时刻新闻10月3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彭晶晶)情侣未婚生子,分手后孩子应由谁抚养?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基于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从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依法驳回了孩子父亲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2015年,闫某与王某经人介绍而相识,在2017年1月举办了结婚仪式,随后便开始共同生活,但二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他们于2017年9月迎来了女儿的诞生,2019年儿子也呱呱坠地。然而,到了2024年正月,闫某与王某选择分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