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社会观念、家庭分工、生理特点等因素影响,女性在社会、职场、家庭中仍处于较为弱势地位,基于此,新中国立法一直把妇女权益保障摆在重要突出位置,强调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厦门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司法工作中的妇女权益保障,用心、用情、用法为其筑起保护防线,以良法促善治,以平等促发展。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是对离婚经济补偿权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如果夫妻一方当事人在婚姻中承担过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义务,在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候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另外一方应当给与补偿。
婚姻走向破裂,一方因自身经济状况较差、身体健康不佳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起诉离婚时可否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近日,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酌定有负担能力的一方给予经济帮助3万元。张某与胡某系夫妻关系,双方2011年登记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