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日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3年8月以来,围绕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延续优化完善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聚焦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反映的热点问题编写了43个答问口径,形成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即问即答》(2023年版)。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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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获悉,为进一步加大个体工商户纾困支持,完善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服务体系,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促进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我省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基础上,制定以下措施。
为便于社会组织办理税收优惠,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市税务、市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共同推进社会组织税收优惠两项资格“一件事”一网通办工作,现在,社会组织办理税收优惠两项资格可以通过登陆“一网通办”主题专栏对接,实现税收优惠两项资格一口受理、分工处理、一体管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今明两年到期的阶段性政策作出后续安排。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