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是基于本诉来说的,是针对本诉向法院提出的反请求,也就是说:先有本诉,再有反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在承包人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本诉之后,发包人基于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工程质量、工期延误为由提出反诉,本诉与反诉虽基于相同事实依据、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院亦有理由不受理发包人提出的反诉,释明发包人另行诉讼。